041,香港的离婚不一样

去民政部门估计一般半天左右,

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书。

普通法下的香港完全不一样。

香港离婚无论协议还是诉讼离婚,

都必须经过法庭批准,向法庭拿离婚命令才行。

即使我们认为很简单的协议离婚,

即是双方也解决好了子女安排和财产分配问题,

也需要以向法庭申请命令的方式进行。

向法庭提出申请后,法庭初步审查满意后,会先发出暂准离婚命令(o

de

isi),

拿到暂准离婚命令后,再等至少6个星期左右才能拿到绝对离婚命令(o

de

absote)。

拿到绝对离婚命令后,男女双方此时才可以另行结婚。

这个程序走完最快也至少需要6个月以上的时间。

显然在香港两人结婚相对容易,但离婚过程显得很长。

要是夫妻对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等有争议,

官司打几年实属很正常。

香港离婚制度中和内地最大的分别是,

即使协议离婚有子女存在,即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安排自认为已经解决好了。

但香港的法庭仍然会对双方子女事项的安排进行审查,

直到法庭感到满意为止,才会将暂准离婚命令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简单的说,就是,不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要怎么合理分配财产小孩子跟谁的问题,还是得法院说了算。

打个比方,有对想离婚的夫妻的小孩小孩才三岁。

父亲是无职业的赌鬼,母亲是老师,想要出国留学。

两人私底下达成协议。孩子给父亲,母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多少。

法庭一看,不行,孩子跟着父亲没有前途和安全。

不支持这个私下协商好的离婚协议。

即在法庭宣布信纳有关子女的安排前,暂准判令将不得转为绝对离婚命令。

此举体现了普通法下的法庭对小孩未成年人的强制性保护,

即普通法此时不会随意相信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

法庭必须强制介入,直到对小孩安排感到满意时,才批准二人离婚。

听到这里,孙少芬才恍然大悟。

当年,她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