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章 潮水涨的快去得也快

东方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财富证券、

中信建投、兴业证券、华夏基金、

易方达基金、嘉实基金等20家公司开展互换便利操作。

中国证监会要求相关机构加强合规风控管理,

主动配合做好这项业务,发挥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积极作用。

互换便利可大幅提升非银机构融资能力,

持续为股市带来增量资金。

参与机构通过互换便利将流动性差的债券、

股票换成国债、央票,后者作为高等级流动性资产,

可显着提高回购融资的可得性,

获取的资金监管用于股票、股票ETF的投资和做市。

部分国有大行表示愿为互换便利项下相关回购融资提供便利,

放宽参与机构回购融资的授信额度要求。

以下是10大相关细则:

1.互换期限及费率:为期1年,可提前到期可申请展期。

2.互换费率:通过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确定。

3.互换操作获得的利率债只能质押,

即在银行间市场回购融资,不得卖出。

4.互换便利换入国债或央票的融资行为不占用银行间市场借贷规模,

不计入债券交易正回购余额。

5.换入的国债或央票不计入“固收自营/净资本”指标,

换入的股票不计入“权益自营/净资本”

6.换入后交易的股票不计入表内资产,

市场风险、所需稳定资金指标减半计算。

7.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中债增进行盯市管理,

补仓线设置不低于75%。

8.买入的股票可以对冲,

但对冲规模不能超过融资金额的10%。

9.利息归还:对在SFISF操作中借出的国债或互换央票,

利息仍归央行所有。

10.质押品包括AAA债券、ETF、股票及公募RE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