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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校对版] 七月新番 1161 字 2023-03-17

而堂下,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其罪二,无令擅为。”

“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若非两军交战,斩贼、俘百人以上,当禀于将军,千人以上,禀于天子。百人以下,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若有尚方斩马剑在,亦可自决。”

“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且无御赐宝剑在身,乃先斩后奏,此为大罪也。”

第五伦反问:“那此罪当如何处置?”

董宣道:“魏律上承汉、新两代,有矫制之罪,又分为矫制大害、矫制害、矫制不害三级。”

“其中,矫制大害,当判腰斩。”

“矫制有害,当判弃市。”

“矫制不害,罚金四斤。”汉初才四两,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

“无令擅为,比起矫制罪弱一级,刑罚也减一级。至于臣所为,造成是大害,还是有害、无害?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

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这些罪名,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

毕竟汉臣动辄矫制,尤其是出使外国的使者们,从常惠到冯奉世、陈汤,动不动就矫制干掉一个西域国王,或者发动一场战争。至于事后会不会受惩罚,主要看你是否打赢,这是第五霸在世时,曾对第五伦津津乐道的事。

而以这次的事来论,董宣擅自杀俘,综合河济战局来看,并未对局面造成损害,甚至让定陶守军腾出手来,阻拦赤眉军偏师进入战场,让第五伦能从容歼灭樊崇主力,反而有功。

不过按照“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的原则,仍不当赏。

所以廷尉丞对董宣的判断如下:残贼过重,革除职务,又以“擅命不害”,罚金二斤,相当于两个金饼。

第五伦道:“马国尉为汝分罪,自陈他把上万尚未收服的俘虏留在定陶,是极大失误,这次残贼杀俘之事,他也要承担一半责任。”

马援本想以自己削户为代价,让董宣保住官职,但第五伦却没答应。

“国尉要替汝交一半的罚金,董少平,且将剩下一斤黄金,给廷尉署缴了,然后,就能以庶人身份,回家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