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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和刑部还是领受了命令,开始进行大明律的增编和细定。

《大明律》共分30卷,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成,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

照隆武帝的意思,将增加《商律》,在保护商人的权益之外,亦提出“专利保护”。

《吏律》新增,行政官员不得干预司法,违者重处。

《刑律》新增上诉制度,认为县法官不公,原被告都可告到上一级州法官,最后是省法衙门。

三审定验,可以请讼师。

《户律》增设“通邮”条例,户部在各地设立驿站,成立通邮司,鼓励民间投递信件或者传递报纸,加强信息传递,但有损坏信件者,以偷盗重罪论处。

同时对“盐法”“户役”“商税”“外贸”“藩属”“诏狱”等已经落后时代,不合时宜的地方,进行条例增修。

其实在朱慈烺看来,大明律的本文其实已经需要大改了,但明太祖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这个祖制的大帽子,依然不是轻易就可以掀翻的。没办法,他只能遵照弘治、嘉靖、万历年间的旧例,缝缝补补,先对大明律进行条例增订,待以后时间成熟了,再对《大明律》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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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司法官,等于全国一下子又多出了很多的官缺,而且还要设立专门的司法衙门,朝廷一下又多支出很多,群臣有议论,但隆武帝却以为,这是朝廷的必要支出,比起百姓可能遭受到的冤屈,朝廷一年多花百万两的银子,又算什么呢?

“司法官独立判案,独立负责。”

“班头衙役仵作,以及侦缉事务,依然归行政衙门,司法官只负责断案。”

“在地官员,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司法,干预法官断案,即便你是一省之刑名,也不能干预县法官的裁决,违者,轻则革职,重责下狱!”

“司法官员,需的精通司法,但是上任,需的经过司法考试,上任前,面对大明律宣读誓言。”

“司法官员罔判、渎职,收受贿赂者,以知法犯法,三倍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