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恺琛的律师不假思索地反驳:“原告律师关于被告‘尽快再婚’、‘生育连喜之外的孩子’全是主观臆想,不足以成为依据。相反,原告消极病态的生活方式与精神状态,极度不利于连喜的成长,除了连喜本人所言原告每次回家都会抽烟酗酒,我方还能提供一些照片——这些照片取自被告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被告回家见到原告发脾气砸坏的家具、装饰等,拍照发给已出门的原告,这里我要补充说明,被告当初拍摄照片,完全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更不是打算留存证据,只是单纯表达自己对原告的无可奈何与宠爱。”
证据的确同金恺琛的律师所说的一样,金恺琛拍摄发送的照片中,总是一片狼藉,可是紧随其后的言论,却充满了宠溺:“你倒知道挑贵的砸,但乾隆时期的古董花瓶碎了也会伤人,要是不小心伤到我的宝贝怎么办?”
连恩的律师从容不迫地辩称:“被告的辩论意见过于片面,况且连喜说的是原告躲在房间里抽烟,可见原告无论多么心烦,都顾忌着孩子的健康。至于发脾气砸东西这种事情,我想在座诸位都有气愤得难以自控的经历,原告没有出手伤人,只是独自发泄怒火,这根本无法证明原告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消极病态。”
金恺琛的律师没有过多争论,转而提出:“既然原告的律师如此诡辩,我方请求证人出庭——原告的经纪人,他应该是除了被告,最了解原告状态情况的人。”
“反对!”连恩的律师迅速抢白:“原告的经纪人是被告的人,他的作证……”
“没关系。”从复庭起便一直不言不语的连恩,倏然出声截断了自己律师的发言,他抬手搭在律师因激动前倾的肩膀上,漫不经心地轻声道:“让他们传唤证人好了。”
第32章
案件审理到最后一步,我总算见到了连恩的经纪人。
年轻的男人穿着一身合体的黑色西装,头发用发蜡整齐地梳理向后,露出光洁的额头,夹在挺直鼻梁上的金丝眼镜挡住了锐利的眼神,俨然一副精英的模样。
想必他一定是金恺琛的得力干将,才被安排到连恩身边,负责连恩的一切工作事宜——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
识破连恩的真面目后,我便放弃了对本案的一切思考,起初引起我好奇的前后两位经纪人,我也认为失去了调查的必要。
反正以连恩的个性,大概这个世界上只分为两类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那位有幸成为连恩提起离婚表面契机的前经纪人,不过是前者罢了。
我兴致缺缺地推敲着,等候这位现任经纪人按照法官的指示,讲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将证件递交于我。
法官再一次声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言语。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清楚。”他沉声回答。
法官继续道:“请证人把你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
于是,他有条不紊地开口:“我是原告连恩的经纪人,本次作为被告方的证人上庭,是为了向法庭证明,我所了解的他的状态,是否适宜抚养他的小孩连喜——连恩在工作上非常尽责,作为一名父亲,同样如此。”
经纪人的说辞显然出乎了金恺琛律师的意料,他一改从容,慌忙强调:“证人,请你向法庭陈述事实。”
“我所说的均是事实。”经纪人平心静气地回应。
而连恩的律师同样未曾料到经纪人的证词完全偏向了连恩,说出:“我没有问题向证人提问。”语气都稍显急促。
经纪人退庭时,连恩出声嘲讽:“真遗憾,事与愿违了。”
金恺琛冷静如常,仿佛睹始知终,“我对你蛊惑人心的魅力向来很有信心,不然也不会因为嫉妒,将备受你信任的经纪人远调美国,不是吗?”
他们这一来一往,也令双方的律师都镇定下来,重新回到状态。
庭审进入下一步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原被告双方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连恩的律师陈述:“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金恺琛的律师陈述:“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连恩诉被告金恺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官此刻宣读的内容,正是我草拟的判决书,上面一一讲述了法院所查明连恩与金恺琛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不足以构成离婚条件的事实与理由,面对着早已记录在笔录上的文字,我渐渐恍惚,直到法官念到:“现本庭宣布判决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