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彬站起身,从桌子上拿起两张照片,走到孟敬东身旁,将其中一张照片放到审讯椅上:
“这张照片是九月3号凌晨,在金沙滩附近拍到的,你的面包车就在现场,你怎么解释。”
孟敬东拿起照片,仔细观察了一番,露出惊愕的神色:“这怎么可能,我那天晚上没有开车出去,绝对不是我的车。”
韩彬将另一张照片拍在审讯椅上:“这一张有清晰的车牌号,看看是不是你的?”
孟敬东双手拿着照片,脸上露出惊愕之色:“鲁b3q15v,这怎么可能,居然跟我的车牌号一样。”
“别问我,这一点应该是你来解释。”韩彬正色道。
“我不知道,我腿脚不好,晚上从不开车出门,这里面绝对有误会。”孟敬东喊道。
“什么误会?”
“我也不清楚。”
“有没有人用过你的车?”
“没有。”
“你说晚上不出门,谁可以证明?”
“我爸、我妈、还有我女儿都可以证明。”孟敬东说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韩彬说道。
“警察同志,这是什么意思?”孟敬东有些不解。
“通俗的说法,亲人给自己证明是没有说服力的,最好找其它的证人才有说服力。”韩彬道。